周继华律师,广州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海事赔偿标准如下:
一般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限额
海事赔偿限制中对人身伤亡赔偿的计算和对非人身伤亡赔偿即财产损失的计算应分别进行,当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其差额应当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并列,从非人身伤亡赔偿的限额中按照比例受偿。
在不影响人身伤亡赔偿请求的情况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备的损害提出的赔偿请求,应当较一般非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优先受偿。
不以船舶进行救助作业或者在被救船舶上进行救助作业的救助人,其限额按照总吨位为1500吨的船舶计算。
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制
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制,按照46666计算单位乘以船舶证书规定的载客定额计算赔偿限额,但是最高不超过25000000计算单位。但这一限额不适用于我国港口之间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
货物价值的计算
货物灭失的赔偿额,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货物损坏的赔偿额,按照货物受损前后实际价值的差额或者货物的修复费用计算。
货物的实际价值,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计算。
前款规定的货物实际价值,赔偿时应当减去因货物灭失或者损坏而少付或者免付的有关费用。
海事赔偿限制
海事赔偿限制制度是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这是海商法中特有的赔偿制度
主体条件
主体
传统上,只有船舶所有人才有权请求限制,因此限制制度被称为“船舶所有人限制制度”。但随着航运的发展,船舶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的人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人。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
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的保险人。
条件
主体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享受限制。经证明,引起赔偿请求的损失是由于人的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人无权请求限制。
两种债权
限制性
限制性债权
以下海事赔偿请求,无论赔偿的基础有何不同,均可请求限制,因此被称为“限制性债权”:
1.船上发生的或者与船舶营运、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的灭失、损坏,包括对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设施造成的损坏,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损失的赔偿请求;
2.海上货物运输因迟延交付或者旅客及其行李运输因迟延到达造成损失的赔偿请求;
3.与船舶营运或者救助作业直接相关的,侵犯非合同权利的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赔偿请求;
4.人以外的其他人,为避免或者减少人按照法律规定可限制赔偿的损失而采取措施的赔偿请求,以及因此项措施造成进一步损失的赔偿请求。
以上请求无论提出的方式有何不同.都可以限制赔偿。但第4项涉及人以合同约定支付的报酬,人的支付不得援用本条赔偿限制的规定。
非限制性
非限制性债权
以下海事赔偿请求不适用限制,因此被称为“非限制性债权”:
1.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
2.我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
3.我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4.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
5.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如果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或者该项法律做了高于海商法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