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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灿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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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责任限制主体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关系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发布时间:2023年01月21日 来源:广州损害赔偿律师
[导读]:  陈灿芳律师,广州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

 陈灿芳律师,广州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单位责任限制主体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关系

  该怎么理解单位限制主体与海事赔偿限制主体的关系  单位限制是承运人对所承运的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每件货物限额进行赔偿的限制。单位限制是基于运输合同关系而产生...


  该怎么理解单位限制主体与海事赔偿限制主体的关系


  单位限制是承运人对所承运的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时,依照法律规定的每件货物限额进行赔偿的限制。单位限制是基于运输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承运人是单位限制的主体。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可以是承租人,也可以是船舶所有人。所以单位限制的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承租人及其受雇人或代理人。从这个意义上讲,有的论著认为海事赔偿范围的主体包括单位限制的主体,能享受单位限制限制的主体都能享受海事赔偿限制 。


  多式联运经营人是货物多式联运人承运人,可以依法享受单位限制。至于能否享受海事赔偿限制,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分析其是否符合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限制主体的规定,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同时又是船舶所有人或承租人,则可以依法享受限制;如果属于我国《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无船承运人,则不能享受海事赔偿限制。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能够享受单位限制的,就必然能够享受海事赔偿限制。


  还应当说明的是,单位限制是我国海商法第四章规定的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一部分,而我国海商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因此,国内多式联运承运人不享有单位限制。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



  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