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继华律师,广州损害赔偿律师,现执业于广东邦达律师事务所,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能够准确把握案件法律关系的重点;为人和善,能与当事人进行良好的沟通。具有丰富的法律操作实践经历,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秉着“做点实事,帮人排忧解难”、“不求高风亮节,但求问心无愧”的执业理念,专注为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船员失踪海事如何处理
船员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海上意外事故一般由海事部门负责调查,海事部门有权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认定下落不明的自然人已无生存的可能,这样突破了意外事件的失踪人宣告死亡之二年时间的限制,使得容易遭受意外事故的船员家属的权利能及时得到主张
《民法总则》
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时间从其失去音讯之日起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自战争结束之日或者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二、发生海上人身损害事故时,受害人的被抚养人胎儿是否有权起诉主张赔偿生活费
如果胎儿的法定代理人要求以胎儿名义起诉的,法院可向其释明,待胎儿出生后可另行起诉主张赔偿相关生活费用。如果胎儿的法定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主张胎儿出生后的生活费用,在其他当事人均不反对的情况下,法院可予支持;之后,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给付义务人可以依照《民法总则》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受领人返还相关费用。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大部分情况下,对于失踪人口都需要经过两年的时间才可以认定为死亡,并且再按照死亡来处理相关的赔偿,但是对于船员失踪的情况,往往可以更快的认定死亡并且处理相关的赔偿,;而如果处理遇到问题的建议可以联系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温馨提示: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其他问题# 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师#
海事赔偿限制基本概念
在海上货物运输民法典和旅客运输民法典中,都有关于承运人限制制度或称单位限制制度的规定。承运人限制制度与海事赔偿限制制度虽然名称相似,但却是两种不同的限制制度。承运人的限制是承运人针对某件或某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或对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赔偿额。而海事赔偿限制则是限制主体针对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赔偿请求的最高赔偿限额。二者在限制主体、限制数额、限制丧失的条件以及适用情况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同。不过,这两种限制制度也可能同时起作用。
保障了海运业的发展。海运业不但需求巨额的投资,而且承担者独特而巨大的海上风险。一旦发生海损事故,倘若要求船舶方全额赔偿,势必导致船舶所有人因偶然一次海损而处于破产的边缘,不利于海运业的发展。出于保护航运经营者和发展国家航运业的需求,在海商法中保留海事赔偿限制制度,仍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体现公平原则。在过去,船东赋予船长很大的代理权,加之过去的通讯设备落后,船东无法控制船长在一定情况下的所作所为,由于船长船员的过失疏忽导致第三人的损害,要求船舶所有人负全部的,显然过于苛刻,不符合公平原则。在当今时代,虽然通讯技术发达,但在危险事故发生时,由于船舶所有人不在现场,仍然无法对船员实施有效的指挥控制,因而,赋予船舶所有人限制的权利仍然具有合理性。
鼓励海难救助业的发展。海难救助时建立正常运输秩序的必要措施,他对于保护海上生命和财产具有重要意义。但海难救助本身也面临危险,如果法律不赋予救助人限制的权利,一旦因救助人的过失导致失败,最终救助方不但不能获得报酬,反而要对被救助方承担无限制赔偿,就不会有人愿意从事这种高风险的行业。为了鼓励海上救助事业的实施,也就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对救助人的利益进行适度的保护。
促进**保险的发展。**保险尤其是船舶保险的产生和发展,与海事赔偿制度的存在和完善不可分离。海事赔偿限制制度的适用可将主体的赔偿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险人对海上财产和承保的信心,使受害人的索赔有了可靠的保障。
提醒您,船舶的经营管理模式越来越复杂,承担航运风险和对船舶负的人也越来越多,已经不限于船舶所有人。